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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交通管理严格吗?

来源:https://www.longkong.net 时间:2024-04-2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福州交通管理严格吗?

五一要来了 现在抓的比较严 学生不可以骑

二、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小货车(车子是空的)在某个时间段不能进入市区吗?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 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禁止小货车(车子是空的)在某个时间段不能进入市区就属于禁止(限制性)交通标志。

三、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

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稽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稽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路稽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四、其他可以依法自由裁量的情况。

第四条 行使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省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全省公路稽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所辖公路稽征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规定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第七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欠缴公路规费2个月以内非路检查获的或欠缴公路规费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

(二)牵引车申报与实际拖挂不符,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

(三)不如实申报车辆相关信息造成计征吨位不足,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

(四)变更使用性质、使用范围,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

(五)调驻、外挂车辆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缴费的;

(六)经申报停驶仍上路行使的车辆,但用于抢险、救灾、急救等事项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公路稽征部门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广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从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公路稽征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

(二)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四)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五)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第三章 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照《裁量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调查人员认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福建省公路稽征局集体研究小组由局分管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处、体改法规处、养路费征收管理处的负责人组成。各稽征处(稽征所)集体研究小组由处(所)领导、纪委(纪检人员)、稽查科(股)、征费科(股)的负责人组成。

(二)稽征处(稽征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应首先交由稽查科(股)长审核;稽查科(股)长经审核后认为案件具有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并且证据材料充分的,应当提交处(所)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处(所)集体研究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要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意见后交由稽查科(股)具体办理。

(三) 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可以直接调取各公路稽征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或办理。各公路稽征处可以直接调取所辖各稽征所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或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的案件应进行登记,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集体研究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需通过集体研究确定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结束后或在收到移送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稽查科(股)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必须在接到案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是否交由集体研究小组进行研究;集体研究小组在接到拟讨论的案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并交给案件调查人员处理。

第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需提交给上一级公路稽征部门集体研究小组进行研究决定的,上一级公路稽征部门集体研究小组应在收到提交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并交给案件调查人员处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路稽征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公路稽征部门要设定专人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路稽征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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